人生就是博

人生就是博累积投票制实验细则

2008-07-11 3210

人生就是博累积投票制实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生就是博(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包管所有股东充分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凭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掩护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划定,特制订本细则 。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接纳累积投票制 。

第三条 本实验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接纳的一种投票方法 。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四条 本实验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自力董事和非自力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当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生或替换,不适用于本实验细则的相关划定 。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爆发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切合《公司章程》的划定 。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爆发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验交织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限期,不跨届任职 。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遵照《公司章程》划定的方法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果真、公正、公正 。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殊是社会公众股东注重,除董事会已通告的董事、自力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0 日之条件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

第九条 当所有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举行差额选举 。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举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即是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举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所有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划分投给所有董事或所有监事候选人 。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可凌驾应选人数 。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所有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所有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用,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

第十四条 自力董事和非自力董事应脱离投票 。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中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中选,但中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凌驾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中选人中最少,如其所有中选将导致中选人凌驾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划定程序举行再次选举 。再次选举仍实验累积投票制 。

第十七条 若是在股东大会受骗选的董事人数未凌驾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推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验下一轮选举程序 。若是中选董事人数凌驾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缺乏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建设,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举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殊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接纳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殊说明 。

第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宣布由公司制订的累积投票制实验细则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聚会召集人必需制备适合实验累积投票方法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聚会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署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法、选票填写要领、计票要领作出说明息争释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纳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划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若股东大会的选举泛起本实验细则未列出的情形时,由出席聚会的股东协商解决 。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治理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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